新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梅)决字[2025]第1908号
被处罚人阳**,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桑梓*******,现住湖南省新化县桑梓*******。
现查明:2025年1月23日凌晨1时许,在新化县上渡街道清水塘路×夜宵店附近的路口,阳×东所乘坐的汽车与曾×辉所驾驶的代驾摩托车会车发生纠纷,阳×东朝曾×辉的头上打了一拳,当时曾×辉骑着摩托车带着头盔,阳×东打在曾×辉的头盔上。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辩解、受害人证言、现场监控等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阳**主动投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阳**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新化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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