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曾**,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耒阳市淝田*******,现住湖南省耒阳市淝田*******。
现查明:2025年7月9日下午16时许,违法人曾**从刘春华(已处罚)处得知李三妹(另案处理)在郴州市郴州市北湖区下湄桥街道金银山庄附近民房开设“百家乐”赌场,其个人自行骑电动车抵达现场后,向许桃生(已处罚)兑换现金5800元后开始押注,其每把押注100元至300元,当日输了100元后,其要求法派人员慢点发牌,后其它赌客共同拿走赌桌上的现金3至4万元,赌场内工作人员曹永林(已处罚)、李四辉(已处罚)等人拦住曾**,对其实施殴打,并抢走其身上的剩余现金5700元。曾**交代,2025年5月份以来,其多次到李三妹在郴州市北湖区下湄桥街道金银山庄附近民房、德润龙庭附近民房、北湖街道两江口内一民房组织的赌场内,同他人进行“百家乐”赌博,每次下注最少100元。2025年8月1日12时许,曾**主动到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投案自首。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证人询问笔录,到案经过,交易记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曾**主动投案自首,如实向公安机关陈述违法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4项之规定,依法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曾**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郴州财兴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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