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公(龙)决字[2025]第2003号

  被处罚人袁**,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龙伏*******,现住湖南省浏阳市龙伏*******。
  现查明:2024年10月30日,违法行为人袁**在互联网上看到一则兼职广告,并添加一名微信名为“屿.”的微信好友,在对方的诱导下,引导袁**下载“闲鱼”APP,并在该APP上将对方通过银行卡6230524020011784271户名鲁崇杰向袁**湖南农村商业银行卡6230901818076558503转账的12000元,购买一个“王者荣耀”游戏账号,价格为11840元,袁**从中获利160元,后刷第2单时,对方通过财付通“873376103”户名为李嘉向袁**湖南农村商业银行卡6230901818076558503转账20000元,欲让袁**继续下单,但因第一单后,袁**的湖南农村商业银行卡已被公安机关冻结,导致刷单失败,此笔刷单袁**未获利,袁**在刷单过程中共获利160元。
  以上事实有1、袁XX的陈述与申辩;2、袁XX的银行卡流水;3、提取笔录;4、袁XX手机微信截图;5、到案经过;6、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42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袁**行政拘留三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没收违法所得(160元)。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浏阳市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浏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浏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