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枫)决字[2025]第1909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科头*******,现住新化县科头乡三板*******。
现查明:2025年6月1日凌晨3时左右:在新化县枫林街道芭芘酒吧门口,刘俊(未到案)和外号“雄爆在”(经查:吴正纯,未到案)的人发生纠纷吵架,之后刘俊和“雄爆在”发生推搡,刘俊这边的人和“雄爆在”发生打架,在边上的刘**出于义气,帮着刘俊对“雄爆在”进行推搡,“雄爆在”被刘俊等人打倒在地后,起身后的“雄爆在”又被刘**推搡,“雄爆在”抓着刘**打了其两拳,之后被人扯开。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陈述、证人证言、现场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刘**主动投案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新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新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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