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公直(交)决字[2025]第1004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天心区城南*******,现住长沙市雨花区洞井*******。
现查明:2025年08月01日16时00分许,刘某某驾驶无牌电动两轮摩托车(车辆型号代码XXXXXX,车架号为(车架号:HP2DP2C09NAXXXXX))沿XX路路由南往北行驶至XX路口位置时,遇执勤民警检查,其不能出示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经查,刘某某从未取得过机动车驾驶证,刘某某实施了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现场查获照片、车辆公式查询、驾驶证信息查询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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