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水江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冷公(渣)决字[2025]第0483号

  被处罚人邹**,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冷水江市金*******,现住湖南省冷水江市金*******。
  现查明:违法人邹XX2016年开始吸食毒品,2018年因吸毒被强制隔离戒毒,最近邹XX于2025年7月26日晚、7月29日晚,两次在冷水江市金竹山乡恒星村其自己家中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现场检测报告、吸毒人员动态管控系统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邹**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冷水江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娄底市监管支队娄底市第一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冷水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