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雁公(湘)决字[2025]第0307号
被处罚人陈**,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耒阳市东湖*******,现住湖南省耒阳市铁务*******。
现查明:2024年9月20日,违法行为人陈xx在明知贺xx要其销售的黄金首饰是赃物的情况下,为了贺xx承诺给其的好处费,在耒阳市xx店内使用陈xx的身份证将贺xx盗窃所得的一条黄金项链,一个黄金佛吊坠,一条黄金手链(总重量36.03克)卖掉,得款19816元被查获。
以上事实有1、犯罪嫌疑人贺xx的供述与辩解;2、违法行为人陈xx的陈述;3、现场指认照片;4、金器店收购金器收据;5、证人证言;6、户籍资料;7、综合材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因违法行为人陈**因同一违法事实已被我局刑事拘留6天,刑事拘留折抵行政拘留期限,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衡阳市农业银行衡州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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