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张定公(崇)决字[2025]第0829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现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
  现查明:2025年6月27日19时许,在张家界市永定区人社局路段人行横道,王X驾驶汽车礼让行人时被余X辱骂,双方发生口角,后在教场路与子午路的交汇处人行横道,王X驾驶汽车将余X驾驶的电动车轻轻碰撞了一下,后余X报警。双方在张家界市永定区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接受处理时再次发生口角,违法嫌疑人张X(王X老公)用手掐了报警人余X脖子一把,导致余X颈部韧带挫伤。经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被害人余X此次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线索来源及到案经过、违法嫌疑人的陈述与申辩、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监控视频、户籍资料、尿检报告、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送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或张家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