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公(响)决字[2025]第0917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现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
现查明:2025年7月28日14时许,违法行为人王某光路过湘潭市雨湖区xx乡xx村xx组彭某赞的莲花田时偷摘莲蓬,后被彭某赞制止要求其付钱,进而双方发生争执,王某光对彭某赞进行暴力殴打,导致其头部、手臂多处软组织挫伤。后与赶来查看现场的肖某伟、肖某林发生打斗,导致肖某伟后背一处挫伤,肖某林右边大腿划伤,再与赶来了解情况的王某发生打斗,导致王某嘴唇破裂。后王某光将肖某伟的大众牌速腾小汽车前后挡风玻璃砸碎,左右门窗玻璃,前后大灯等砸坏;将肖某林的长安牌小汽车后挡风玻璃,两边窗户玻璃,前后保险杠砸坏。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受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监控截图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送湖南省湘潭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雨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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