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公安局武陵源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公(军地坪所)决字[2025]第0147号

  被处罚人吕**,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现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
  现查明:2025年7月25日,吕**通过抖音联系到给路边车辆粘贴小贴条赚钱的兼职,并通过对方发送的小贴条模板自行打印,贴条内容为“本地大学生 拍照保存”并附黄色网站二维码。2025年7月29日凌晨1时许,吕**驾驶车牌为湘GV6658的黑色江淮牌商务车从市内来到武陵源,随后在军邸路、未央路、武陵路给停放在路边的车辆反光镜上粘贴该小贴条,共贴小贴条200余张,获利8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的陈述与申辩、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主动投案、如实供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湖南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二、3、(1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吕**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张家界武陵源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张家界市慈利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