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东公(流)决字[2025]第1981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洞口县杨林*******,现住湖南省邵东市公园*******。
现查明:2025年04月08日,张**在微信上联系好友“绿豆哥哥”,在“绿豆哥哥”处支付350元,购买了一款名叫“rush”的含有国家严格管控的亚硝酸异丁酯、亚硝酸异戊酯的低毒化学品,后张**在家中采取鼻嗅的方式对“rush”气体进行吸食;2025年05月09日,张**在“绿豆哥哥”处支付60元,再次购买了“rush”,后张**在家中采取鼻嗅的方式对“rush”气体进行吸食。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张**陈述、rush照片截图、到案经过等证据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邵东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邵东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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