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公(大)决字[2025]第0814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汨罗市大荆*******,现住湖南省汨罗市大荆*******。
现查明:2025年6月15日19时许,李X甲因李X乙驾驶“铁牛”从其田地间经过,致使其田坎出现缺口,遂找李X乙理论。后李X乙称李X甲曾把他种的水稻打药打死,李X甲否认,双方为此发生口角。争执期间,李X甲用肩膀撞击李X乙胸口,李X乙遂用其肩膀撞击李X甲胸口,致使李X甲摔倒在田坎上。后经岳阳正义司法所鉴定,李X甲所受伤势腰部擦伤,其伤势不构成轻微伤;李X乙经汨罗市中医院诊断多处软组织受伤。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李X甲的陈述;2、违法行为人李X乙的陈述;3、证人蒋X甲的证言;4、入院、出院诊断记录及伤情鉴定;5、调解会视频;6、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汨罗市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汨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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