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公(小)决字[2025]第1999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小河*******,现住湖南省浏阳市小河*******。
现查明:2025年3月29日,张X聪至长沙市汽车西站找工作时,与一陌生男子闲聊。该男子向其借用银行账户收款。张X聪在明知对方可能利用其银行卡从事违法犯罪行为的情况下,仍将其农村商业银行卡号为6230901801011545025的银行账户提供给对方。该男子利用该账户收取何X霞被诈骗案中受害资金1万元。之后,张X聪至银行支取9900元现金交给该男子。在此过程,张X聪获利100元人民币。2025年8月1日,张X聪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
以上事实有1、张X聪的陈述与申辩;2、受害人何X霞的陈述;3、银行流水清单;4、张X聪的到案经过;5、张X聪的身份证明资料等证据证实。
因张**主动投案,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其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44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张**罚款伍佰圆整,没收违法所得(100元人民币)。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浏阳市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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