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五)决字[2025]第0733号

  被处罚人苏**,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现住湘潭市岳塘区板马*******。
  现查明:2025年8月1号凌晨1时许,违法行为人苏XX饮酒后驾驶电动摩托车(黄牌)经过湘潭市岳塘区板塘铺板马路与社建路交叉口时,遇到交警例行查酒驾,苏XX拒不配合吹气进行酒精检测,在交警要求其下车接受检查时,苏XX挥手击打交警递过来的酒精检测棒并打到了交警林XX左前胸位置,后交警徒手控制苏XX时,其剧烈反抗不配合,用手抓伤另外两名执勤交警手部。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到案经过、执法记录仪视频截图、伤情照片、指认现场照片、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因违法行为人苏**系投案自首,并如实交代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五项之规定,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何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苏**行政拘留四日。
  履行方式:由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送湖南省湘潭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四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