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公(窑)决字[2025]第0915号
被处罚人姜**,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现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
现查明:2025年7月30日0时55分许,违法行为人姜某某在湘潭市雨湖区XX街XXXXXXX夜宵店吃夜宵时,其姐姐姜某等人与梁某某等人发生口角时,姜某某认为其姐姐被对方欺负,为给其姐姐出头,姜某某从自己的9号电动车座位下储物箱内拿出西瓜刀并用该刀具指着梁某某等人进行言语威胁,后被其姐姐姜某等人拦下,将刀拿走,未造成伤害后果。2025年8月1日上午,姜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受害人的陈述、违法行为人的陈述、指认照片、现场监控截图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姜**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送湖南省湘潭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雨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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