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公(雨)决字[2025]第0916号
被处罚人邓*,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岳麓区坪塘*******,现住长沙市岳麓区坪塘*******。
现查明:2025年7月21日晚,违法行为人周某(已另案处理)驾驶其名下雷诺牌深色越野车携带至长沙市岳麓区巴溪大道附近,和违法行为人邓某一起在车上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周某于2025年8月1日在接到民警电话联系后主动投案。另查明,邓某于2013年因吸食毒品的行为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行政拘留十日。
以上事实有邓某的陈述、现场检测报告、尿检照片、邓某的吸毒前科材料、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之规定,现决定对邓*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湘潭市雨湖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雨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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