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公直(交)决字[2025]第0234号
被处罚人欧阳**,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益阳市资阳区长春*******,现住益阳市资阳区长春*******。
现查明:2025年07月27日00时53分许,欧阳××饮酒后驾驶车辆牌照号为湘AF622××的小型新能源汽车,行驶至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白马山路与三桥路的交叉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现场对欧阳××进行了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86mg/100ml。当日01时57分许,执勤民警将其带至益阳市公安局执法办案管理中心,由医护人员提取了血样。经益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欧阳××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3.0mg/100ml。另查明,2022年11月21日欧阳××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该行为构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欧阳××的陈述、现场查获经过及人车合一照片、现场执法及提取欧阳××血液样本过程视频、血液中乙醇含量检验报告、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单、驾驶人违法查询结果单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欧阳**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益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益阳市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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