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永公(城)不决字[2025]第0087号

  违法行为人许**,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兴县城关*******,现住:湖南省永兴县城关*******。
  现查明2025年05月20日21时许,匿名报警:在果蔬市场有人在闹事,请求民警帮助。 反馈:经核实,系两名男子(聂**,郭*,)在永康路果蔬餐馆门口道路与许**产生争执并引发肢体冲突(后已调解,已附调解协议),后双方进入道路旁边的许**店内不断推搡拉扯,参与的人员有聂**、许**以及许**的两名朋友李**和张**,在拉扯推搡过程中,李**的手疑似被钝器划伤,但四人均未持械进行打架,之后许**前往厕所,其余三人走出店门口,此时李**的手已经受伤,许**从厕所出来后,见自己的朋友李**受伤,又回自家厨房拿起西瓜刀前往对面的果蔬餐馆,老板邓**对餐馆桌椅进行打砸,还导致邓**与其妻子受伤(此事双方已和解,许**已进行赔偿),现李**自述许**在店门口砍了他,但无证据证实是许**拿刀砍伤所致。
  以上事实有1.郭*、聂**、许**、李**、曹**、张**等人询问笔录 2.伤情鉴定书 3.调解协议书 4.李**病历记录等等证据证实。
  现查明:1、许抄海与聂建波双方之间的矛盾已和解。2、许抄海与果蔬餐馆店老板邓明峰已达成赔偿和解。3、李丰运称被许抄海砍伤,经调查无证据证实是被许抄海砍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8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