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槎)决字[2025]第1906号
被处罚人胡**,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槎溪*******,现住湖南省新化县槎溪*******。
现查明:2025年7月31日18时左右,在新化县槎溪镇日星村越南女子sung thi de(别名熊×梅、熊×花)与胡×明因纠纷发生肢体冲突,胡×明使用拳头对熊×梅头部击打两次以及将高浓度草酸泼在熊×梅身上,熊×梅的左眼被胡×明打伤并口中摄入少量草酸。
以上事实有嫌疑人询问笔录、受害人询问笔录以及伤诊断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胡**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二百元。
履行方式:由新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新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1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