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望公(禁)决字[2025]第0900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宁乡市老粮*******,现住湖南省宁乡市老粮*******。
  现查明:2025年7月30日晚9时许,违法行为人刘XX在长沙市天心区XXX,看到曾XX、杨XX及一个头发染黄的年轻男子在吸食含有替来他明成分电子烟烟弹,在处于好奇心的驱使下吸食了含有替来他明成分的电子烟烟弹,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到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非列管物质临时管制试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办法第二十四条及第四十七第一项之规定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警告,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望城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