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峰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双公(荷)不决字[2025]第0095号

  违法行为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双峰县荷叶*******,现住:湖南省双峰县荷叶*******。
  现查明2025年03月08日17时30分许,王**与屈世培因为房屋纠纷的矛盾,王**在3月初多次拆除两户人家之的未建成功的墙体,拆除的墙体经双峰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损失550元,墙体系未经审批建成,权属模糊不清。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双峰县人民法院判决书,照片资料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双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8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