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山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龙公(华)决字[2025]第0623号

  被处罚人邓**,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北省来凤县24*******,现住湖北省来凤县24*******。
  现查明:2025年7月31日凌晨3时许,违法行为人邓X丹得知其侄子陈X鸿被人砍伤后,违法行为人邓X丹驾驶车牌号为XXX的小车邀约李X叫人送来五把管制刀具准备对他人实施报复,后在龙山县XX广场路段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接报警记录,违法行为人陈述、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邓**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龙山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龙山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