涟源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涟公(桥)决字[2025]第1282号

  被处罚人聂**,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桥头*******,现住湖南省涟源市桥头*******。
  现查明:2025年07月22日,聂X权以到境外参与电信诈骗为目的,在2025年7月22日准备从广东白云机场飞往马来西亚,再从马来西亚转机至柬埔寨金边参加电信诈骗活动,被机场执勤民警劝回。2025年8月1日,聂X权主动到涟源市公安局桥头河派出所投案。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微信记录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聂**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涟源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涟源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涟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