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公(禁)决字[2025]第1580号

  被处罚人余**,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平江县木金*******,现住湖南省平江县木金*******。
  现查明:2025年7月23日21时许,余**伙同吴康佳、吴文令在平江县天岳大道金忠南苑39栋7楼吴康佳的租房内,以卷烟的方式吸食毒品大麻。 2025年8月1日17时许,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经提取余**新鲜尿液进行毒品成分进行检测,结果呈毒品大麻阳性,余**令对自己吸食毒品大麻的行为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尿检报告等证据证实。
  2025年8月1日17时许,余**主动到公安机关局投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余**罚款叁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平江县政务公开中心罚没款缴纳窗口缴纳罚款叁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