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山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龙公(华)决字[2025]第0622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龙山县华塘*******,现住湖南省龙山县华塘*******。
现查明:2025年7月31日凌晨3时许,违法行为人李X在明知邓X丹邀约其参与打架斗殴的情况下,仍然在龙山县华塘街道XX附近联系他人为其提供五把管制刀具,后在龙山县XX路段被公安民警查获。
以上事实有接报警记录,违法行为人陈述、到案经过、户籍资料、收缴刀具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龙山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龙山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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