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高公(治)决字[2025]第0198号
被处罚人袁**,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沅江市泗湖山镇八*******,现住沅江市泗湖山镇八*******。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袁XX因彭XX等人赌博案于2023年2月16日被益阳市赫山公安分局处以行政拘留。2023年5月9日,因李创赌博案被益阳市高新公安分局处以行政拘留。自2025年7月下旬开始,袁XX先后三次在益阳市赫山区XX安置小区65栋一无名门面内参与打鱼机形式的赌博。2025年7月31日22时许,袁XX在该门面再次参与打鱼机形式的赌博时,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同案陈述、书证、现场勘验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九十六条第三款第六项之规定,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袁**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壹仟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益阳市财政事务中心缴纳罚款壹仟伍佰圆整;由益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送湖南省益阳市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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