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仁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公(治)决字[2025]第0391号
被处罚人刘**,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安仁县城关*******,现住湖南省安仁县城关*******。
现查明:2025年07月30日20时许,安仁县公安局治安大队至金华宾馆检查时发现金华宾馆402房间有两名未成年人入住、604房间有一女子带三名未成年人入住,金华宾馆对相关信息登记不清晰,且通过询问得知刘**2022年底开始经营金华宾馆,在未办理任何相关许可证件的情况下金华宾馆经营至今。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证人笔录、旅客住宿登记表等证据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安仁县工商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安仁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安仁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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