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桂公(郊)决字[2025]第0721号
被处罚人邓*,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嘉禾县珠泉*******,现住湖南省嘉禾县珠泉*******。
现查明:2019年9月的一天,邓××××××××出租银行卡是犯罪行为的情况下,依然将自己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6228××××××××374)出租给他人用于刷单洗钱。经统计,邓××××××他人刷单洗钱期间,涉案进账交易流水高达662079 元。
以上事实有到案经过、银行交易流水、不予起诉决定书、李××××讯问笔录、邓××××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邓*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桂阳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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