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高公(治)决字[2025]第0201号
被处罚人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现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
现查明:违法嫌疑人谭X自2025年7月中旬以来多次在益阳市赫山区XX小区XX栋无名门面内参与打鱼机形式的赌博,2025年7月31日22时许,谭X在该门面再次参与打鱼机形式的赌博时,被民警现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同案陈述、书证、现场勘验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九十六条第三款第六项之规定,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谭*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益阳市财政事务中心缴纳罚款壹仟圆整;由益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送湖南省益阳市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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