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县公(榔)决字[2025]第2026号

  被处罚人龙**,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保靖县清水*******,现住湖南省保靖县清水*******。
  现查明:2025年7月31日20时许,违法行为人龙xx、梁xx、刘x、米xx在长沙县榔梨街道保家村xx台球厅888包厢内,利用麻将牌进行最低赌注为50元起的“红中麻将”赌博活动,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龙xx本人及同案人员陈述与申辩、证人询问笔录、到案经过、户籍资料、赌博现场查禁登记表、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龙**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长沙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长沙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