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公(洞)决字[2025]第1998号

  被处罚人余**,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枨冲*******,现住湖南省浏阳市洞阳*******。
  现查明:浏阳市XX镇XX执法大队对摊贩余XX的违规占道经营行为曾多次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但余XX拒绝整改,继续违规经营。2025年8月1日10时许,浏阳市XX镇XX执法大队副大队长宣XX带领队员在浏阳市经开区XXX区宿舍外围(柳冲路与利通路交叉路口)对摊贩违规占道经营的行为进行整治时,余XX阻止工作人员对其物品进行暂扣,并将摊位上煮面的面汤水泼向工作人员,宣XX、彭XX和周XX三人被余**泼伤。
  以上事实有1、余XX的陈述与申辩;2、宣XX、彭XX、周XX的陈述;3、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4、宣XX、周XX和彭XX的工作证;5、城管现场执法、现场摆摊情况、占道情况及现场执法时宣建明被泼煮面水的现场照片;6、到案经过;7、余XX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余**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浏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浏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