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大通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通公(河)决字[2025]第0115号

  被处罚人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南县华阁镇东方红*******,现住南县华阁镇东方红*******。
  现查明:2025年7月25日和2025年7月30日,付×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窜至大通湖区河坝镇星星小区、月满西楼宾馆停车场门外道路等地,采取拉车门盗窃的方式,共盗得两台未锁车门汽车内的香烟及现金,涉案价值800余元。2025年8月01日3时许,付×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经询问,付×对盗窃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付×的陈述,被侵害人的陈述,辨认现场笔录及辨认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及照片,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十九条之规定,二年内盗窃二次的系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处罚基准为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元以下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付*行政拘留十四日。
  履行方式:由益阳市公安局大通湖分局送湖南省益阳市大通湖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四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大通湖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