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北公(郴)不决字[2025]第0274号

  违法行为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现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
  现查明2025年07月20日晚上18时许,违法行为人陈*在郴州市北湖区众联珑熙府4栋地下停车场盗窃了受害人徐教松(外卖员)外卖车后箱内的一份“华莱士”外卖,价值约50元钱。陈*到案后赔偿了受害人徐教松的损失,并取得了徐教松的谅解。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到案经过、现场勘查笔录、监控视频截图、谅解书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陈刚无前科劣迹,盗窃他人财物价值较低,情节特别轻微,且主动减轻违法后果,取得了被侵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8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