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公安局武陵源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公(军地坪所)决字[2025]第0146号
被处罚人胡**,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武*******,现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武*******。
现查明:2025年8月1日早上6时许,胡XX因不满政府征地补偿问题,便携带一根长8米,直径10厘米的长竹子前往张家界市武陵源区XX街道XXX大道XXXXX桥桥头,将长竹子横拦在XXX大道XXXXX桥头从市区通往武陵源方向的公路主干道上,造成现场大量车辆堵塞十余分钟,影响了正常的车辆通行秩序,并导致一名劝阻群众受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的陈述与申辩、被侵害人陈述、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违法嫌疑人已满七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做出处罚决定,但不送拘留所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二、3、(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胡**行政拘留七日。因胡**已满七十周岁,应当做出处罚决定,但不送拘留所执行。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张家界市慈利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1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