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公(老)决字[2025]第1162号
被处罚人阳**,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宁乡市黄材*******,现住湖南省宁乡市黄材*******。
现查明:2025年07月28日,阳某在宁乡市××镇××村周某等人开设的赌场内伙同“春阿公”等人参与起注10元、上不封顶的“推牌九”赌博,全场输赢超3000元。2025年07月31日,阳某被公安机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到案经过,辨认笔录,喻某的陈述,颜某的陈述和申辩。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阳**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宁乡市农业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宁乡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宁乡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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