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仁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公(承)决字[2025]第0390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郴州市安仁县安平*******,现住郴州市安仁县安平*******。
  现查明:2025年8月1日,张某武主动来安仁县公安局投案自首,主动交代在2025年4月21日,张某武与张某平、阳某林、刘某平,在桂阳县城的道路上,在张某平的湘LPxx6的荣威牌的越野车上吸食了冰毒。另查明,张某武在2018年因吸毒被安仁县公安局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张某武询问笔录、张某武辨认笔录、阳某林辨认笔录、阳某林询问笔录、张某武前科资料、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张**主动来安仁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安仁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安仁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