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荷公(桂)决字[2025]第0670号

  被处罚人石**,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现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
  现查明:2025年8月1日20时许,违法行为人石某某窜至荷塘区××门口,发现一台白色新日牌电动车(车牌号:湘B12713)未拔车钥匙,遂临时起意盗走电动车,停至荷塘区××十栋楼下。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报案材料、监控视频、指认笔录、扣押发还清单、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石**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荷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