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衡南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公(洪)决字[2025]第0590号

  被处罚人肖*,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南县洪山*******,现住湖南省衡南县洪山*******。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肖x从2017年下半年开始吸毒,最近一次吸食毒品系2025年7月初的一天,肖x与违法行为人肖x平一同找衡阳上线购买毒品后,前往衡南县洪x镇东xx韵园区,将车停在园区内一处无人亭子处,肖x与肖x平一同在肖x平车内(车牌:湘D2XX)吸食毒品。2025年7月31日肖x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提取肖x新鲜毛发进行检测,结果成甲基安非他明阳性。肖x到案后,对自己伙同肖x平等人吸食毒品的行为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肖x的陈述与申辩;2.毛发检测;3.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肖*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衡南县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衡南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