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公(高吉茶)决字[2025]第0218号

  被处罚人花**,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顺县泽家*******,现住湖南省永顺县泽家*******。
  现查明:2025年08月01日09时20分许,花**驾驶牌号为湘AV9N23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张花高速公路91KM+500M(芙蓉镇西收费站出口)时,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被民警现场查获,经系统查询,花**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花**的行为构成了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现场违法照片、查获经过、道路交通违法处理通知书、系统查询情况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花**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保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保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