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公(黄)决字[2025]第1080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邵阳县黄亭市镇烟*******,现住邵阳县黄亭市镇烟*******。
  现查明:2025年8月1日8点多钟,李xx因投保(人寿保险)的原因对李xx记恨在心,李xx拿着锄头将李xx停放在屋前地面上的电动老年代步车驾驶室玻璃打烂,随后李xx将装在一矿泉水瓶中的汽油泼洒在电动老年代步车内,李xx将汽油点燃后导致电动老年代步车烧毁,进而导致放置在电动老年代步车旁边的洗衣机烧坏,李xx房屋外墙被熏黑一大片。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的陈述与辩解、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监控视频、现场照片、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十二日。因违法行为人李**年满七十周岁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