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晃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晃公(晃)决字[2025]第0171号

  被处罚人戴**,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晃侗族自*******,现住湖南省新晃侗族自*******。
  现查明:2024年10月8日晚上20时许,新晃县公安局交通管理中心民警张向前带队在龙溪大桥开展夜查行动时,辅警蒲祖平将邱元英所驾驶的号牌为贵DKE862的白色小型汽车拦下并使用酒精检测棒给该邱元英。因检测出酒精含量,蒲祖平要求邱元英下车,这时该车后排的戴**对交警的行为不满,并下车推搡蒲祖平,并在张向前等人的劝阻时对蒲祖平踹了一脚,后在现场持续使用侮辱性的语言辱骂蒲祖平,在此期间邱元英劝阻戴**,在劝阻时戴**将开展夜查行动所放置的指示牌和锥筒踢到在地。整个过程持续时间约九分钟,造成了多人围观及夜查行动终止。
  以上事实有:1.戴**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证言;3、现场执法记录仪视频及现场公安监控视频;4、现勘资料;5、 执法人员身份证明材料;7、前科材料;8、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戴**行政拘留十日。因戴**已被执行刑事拘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对戴**行政拘留10日予以折抵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