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直(交)决字[2025]第0314号

  被处罚人曾**,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云溪*******,现住云溪区陆城镇丁山*******。
  现查明:2025年06月04日20时许,,我大队在岳阳市岳阳楼区联港路开展酒驾整治行动时,发现湘FPXXXX小型汽车驾驶员曾**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曾**酒精含量为26mg/100mL,经查,其行为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呼气式酒精检测单、询问笔录、第一次酒驾处罚决定书、执法记录仪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曾**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岳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监管支队岳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