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寿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汉公(交)决字[2025]第0615号

  被处罚人韩*,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汉寿县龙阳*******,现住湖南省汉寿县龙阳*******。
  现查明:2022年07月23日,韩*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处罚。2025年02月05日18时许,韩*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途径汉寿县XX路XX小学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显示,韩*呼出的气体中酒精含量为33mg/100ml,属于是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陈述和申辩,现场照片,酒精检测结果单,第一次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韩*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汉寿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汉寿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