涟源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涟公(茅)决字[2025]第1280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龙子*******,现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
  现查明:2025年2月份的一天,李成飞、张*等人在涟源市茅塘镇保温杯畅员工宿舍内以打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2025年5月27日下午18时许,李成飞、张*、庞良雨等人在茅塘镇石门村五江保温杯厂宿舍内采取打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朱利顺为李成飞等人赌博提供现金服务,从中获利。2025年8月1日,李成飞、张*、庞良雨等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现场指认照片等证据证实。
  2025年8月1日,李成飞、张*、庞良雨等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张*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涟源支行驻公安局收费室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涟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