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鼎公(红)决字[2025]第0695号
被处罚人胡**,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现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
现查明:2025年7月23号,违法人胡XX在常德市鼎城区四医院3楼妇产科医生休息室中的一个黑白相间的袋子里盗窃一枚大众白色套子的周X车钥匙一枚;2024年11月,胡XX在常德市鼎城区妇幼保健院11楼设备室内盗窃联想小新14电脑一台。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陈述、证人证言、受害人陈述、监控视频、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胡**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鼎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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