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公(集)决字[2025]第1995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集里街道宏源村纱*******,现住集里街道宏源村纱*******。
  现查明:违法人刘*于2025年03月04日,在明知陈伟烽借其农业银行卡是用来接收网络违法资金的情况下,仍将其名下中国农业银行卡(6213361098013073275)出借给陈伟烽进账现金五万元。收到现金后,刘*将五万元分两次转给了陈伟烽。经查询国家反诈平台,刘*银行卡入账的五万元系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分局办理的樊守娜被诈骗案的涉案资金。
  以上事实有刘×的陈述与申辩;樊××的陈述;银行流水;到案经过;刘×的身份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
  刘*系主动投案,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其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浏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浏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