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公(马)决字[2025]第1100号
被处罚人汪*,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桃江县马迹塘镇金*******,现住桃江县马迹塘镇金*******。
现查明:2023年5月至2024年4月,违法行为人汪某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地下六合彩接单活动,接受下线接单人员肖某的投注金额102450元,从中非法获利5122元。
以上事实有1、 接报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来源;2、码民肖某新等人笔录证实事实经过;3、汪某等人微信聊天及交易明细证实案件事实;4、汪某等人的陈述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5、户籍信息证实身份信息;6、到案经过证实到案过程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汪*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叁仟圆整。因汪*的同一行为已被刑事拘留十八日,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向桃江县财政事务中心缴纳罚款叁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或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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