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衡南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公(泉)决字[2025]第0591号
被处罚人麻叫**,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现住湖南省衡南县泉溪*******。
现查明:自称麻XXX违法行为人未携带任何证件,陈述其于2025年05月某日从缅甸境内通过偷渡的方式进入中国境内。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71条第4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麻叫**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衡南支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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