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公(红旗)决字[2025]第0935号
被处罚人樊**,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现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
现查明:违法嫌疑人樊××于2025年5月25日在手机上刷单时收到一笔6100元的涉诈资金,经查明,樊××收到该笔钱之后按照对方指示在京东商城购买了一个价值3005元的优惠券,3000元转入对方提供的微信和支付宝,剩下的95元为获利所得。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银行卡流水、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44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樊**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壹佰圆整。因怀孕八个月的孕妇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邵阳市工商银行缴纳罚款壹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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