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芷公(新)决字[2025]第0181号
被处罚人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芷江侗族自*******,现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
现查明:2025年07月30日23时许,违法行为人谭**在芷江侗族自治县新店坪镇上坪村一组家中客厅内以“吹壶壶”的方式吸食了一次毒品冰毒,于2025年08月01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具有吸毒检测资质的民警使用二乙酰吗啡、甲基安非他明、氯胺酮三合一吸毒检测板对谭**的新鲜尿液进行检测, 结果甲基安非他明呈阳性。另查明,2021年10月24日谭**因吸食毒品被新晃侗族自治县公安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经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认定谭**吸毒成瘾严重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2、指认笔录;3、现场检测报告;4、吸毒史证明材料;5、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谭**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怀化市芷江侗族自治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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